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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护民生专栏】“漫”话“检护民生”(第一期)
时间:2024-03-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深入践行司法为民根本宗旨,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进一步做实做优检察为民,最高检自2024年2月至2024年12月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不断加强民生司法保障,充分运用法治“力度”提升民生“温度”。

为进一步宣传和落实好专项行动,邱县检察院围绕该行动部署的就业、食药、社保等11个重点领域,组织创作了“漫”话“检护民生”系列漫画,用老百姓看得懂、记得住的漫画形式,形象解读专项行动内容,提升人民群众对专项行动的认识和理解。

深化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等特定群体权益保障,守护朝夕美好。加强涉老年人的医疗、退休待遇、养老金发放等案件检察监督,助力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权益保护,强化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惩治预防与被害人救助保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 第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享有监督权,属于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进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通知后应当立案。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五百五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实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经过调查、核实有关证据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第五十八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支持起诉。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可以通过行使检察权,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条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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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检察礼仪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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