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
一、公益诉讼人请求及案件基本事实
诉讼请求:
1、判令郭运河、于殿朝、李学海、高广增因盗伐林木的生态环境侵权行为,赔偿生态环境价值损失787.00元,惩罚性赔偿金1574.00元,鉴定费10000.00元,共计12361.00元;
2、判令郭运河、于殿朝、李学海、高广增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事实和理由:2023年4月18日20时至第二天凌晨1时期间,犯罪嫌疑人郭运河伙同本村的于殿朝、李学海、高广增将林子村东头的26棵杨树、10棵柳树盗伐后卖到了临西县前大屯村,非法获利787元。2023年5月6日,经河北中旭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南辛店乡林子被盗伐的26棵杨树立木材积量为3.4154立方米。
二、调解协议内容
1、郭运河、于殿朝、李学海、高广增赔偿被破坏的生态环境损失费787.00元,惩罚性赔偿金1574.00元,鉴定费10000.00元,共计12361.00元;
2、郭运河、于殿朝、李学海、高广增在正义网上公开赔礼道歉。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公告,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提出书面异议。
公益诉讼起诉人: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