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县人民检察院
党组织议事规则、决策程序
为确保重大决策的科学性,正确贯彻执行集体领导的原则,充分发挥党组织集体智慧,实现民主决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1、凡涉及重大决策,在正式讨论决定前,应将初步方案广泛征求各位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2、召开党组织会议,需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党组织成员参会,同意票数需达到与会成员的半数以上方可通过决议或决定。
3、党组织会议确定的议题,党组织成员必须发扬民主,充分发表意见,要维护集体领导,严守党内秘密。
4、端正会风,提倡开短会,发言简明扼要,围绕议题进行讨论。决策执行过程中,要严防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干扰,并采取有效措施,对决策加以补充改善。
5、根据会议的需要,党组织会议可请相关科室负责人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相关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6、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的,可由党组织负责人按上级要求,灵活处理,事后应及时向党组织成员通报情况。